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亚洲必赢测试路线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亚洲必赢测试路线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 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 校察看处分;
(二)被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 行政拘留等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达一定学时的(课程教学期间按实 际上课时数计算,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非课程教学期间 每天按 6 学时计算),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10 学时及以上 40 学时以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40 学时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试违纪、作弊或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考试违纪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考试作弊、协同作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
3.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 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让他 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的,根据学校认定结果,给予 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 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 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扰乱正常生活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打架未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的,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故意打架肇事的,从重处分;
4.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 凡因打架致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的,除给予相应 处分外还应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6. 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 为的,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二)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宿舍内存放、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热得快等 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违禁物品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
2. 宿舍内吸烟、饲养宠物等行为经劝阻屡教不改的,给 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未经学校允许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无故晚归、旷宿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等行为屡教不改及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其他规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其他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扰乱正常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视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行为举止不文明,侮辱、诽谤他人,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的,依 据情节轻重或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其他扰乱正常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其它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再次违纪时加重处分;三次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十二条 处分的作出
(一)学校职能部门、学院或相关责任人发现学生有违 纪行为时,应首先加以阻止,并收集固定证据、查清认定事 实。由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出具书面定性材料并送达学生工 作处。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 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在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 受处分的种类,学生本人在拟处分学生谈话告知记录表中签 字确认。如本人拒绝签字,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 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 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四)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处分的送达
(一)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须将处分文件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文件 上签字;
(二)如本人拒绝签字,则以留置方式送达并由在场的 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三)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四)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 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生效。
第十四条 处分的申诉
(一)如果受处分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二)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 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
(三)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 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 诉。
第十五条 处分的解除
(一)受到处分的学生可根据其表现予以解除处分。其 中,警告、严重警告原则上在 3 个月后解除处分;记过原则
上在 6 个月后解除处分;留校察看原则上在 12 个月后解除。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到期后经本人申 请、所在学院同意后解除;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 到期后经本人申请,本班同学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辅导 员或班主任作出鉴定,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 准后解除。
(三)毕业前一学期受到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的,原 则上不予解除。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处分的管理
(一)学生处分的主管部门是学生工作处;
(二)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 研究决定;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 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 核,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 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跨学院的或公共场所发生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 生工作处牵头,相关部门、学院配合处理。
第十七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亚洲必赢测试路线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济大校字〔2012〕97 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