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评价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 号)、《工程教育认证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采用面向产出的评价方式,以切实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为旨归。
第三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亚洲必赢测试路线参加专业认证的所有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学院参照本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的实施细则。学院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反馈并做好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持续推进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七条 评价依据
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国标》及“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以亚洲必赢测试路线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八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评价主体为毕业生(毕业五年左右)、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任为评价责任人,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负责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评价方法
建立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以及用人单位、毕业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定性与定量评价、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研分析、咨询研讨、问卷调查、访谈交流、座谈会等。
第十条 评价周期
一般为每学年进行一次,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以上。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依据
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及“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三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评价主体包括本专业应届毕业生、任课教师、辅导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督导员和学生实习实训单位等利益相关方。专业负责人为评价责任人,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负责组织评价的具体实施。
评价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评价小组组长,专业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为教研室主任、各课程组组长、教学督导员、骨干教师代表、辅导员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教师。
评价小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分解和相关主要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十四条 评价方法
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定性与定量评价、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各专业通过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确认各项毕业要求评价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
基于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进行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分析,首先需进行课程考核合理性确认。单纯地基于考核成绩分析法进行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分析,需要同时采用应届毕业生围绕认证标准的问卷调查、在校生座谈会等评价方法作补充。
第十五条 评价周期
评价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毕业达成情况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保存六年以上。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依据评价结果形成结论明确的《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报告》,诊断本专业毕业要求需要改进的问题,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及课程体系调整的重要依据。
评价完成后,各专业应召开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反馈会,将达成情况评价结果、问卷调查信息及时反馈给课程负责人和相应教师,分析毕业要求达成的短板,讨论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依据
以课程教学大纲和与学生能力相关的课程考核/考试数据为依据。专业所开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评价主体包括课程负责人、学生、实习实训单位等利益相关方,课程负责人为评价责任人。各评价小组组织相关教师进行。
第十九条 评价方法
主要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具体方法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
第二十条 评价周期
一般在学期课程结束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应用
评价小组根据评价结果形成课程质量评价报告,供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并为持续改进提供依据。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是改进课程教学的重要依据,也是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旨在评定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发现课程教学短板,制定改进措施,如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发现其它达成学生发展预期的方法与途径等,持续改进课堂教学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 教学质量与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